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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争议滥诉现象严重
添加时间:2018-01-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滥诉现象严重,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加深了劳资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引起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对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全年共受理劳动争议177件,其中判决结案42件,上诉27件,上诉率高达64%,远高于其他民事纠纷上诉率。

  主要表现在:

  用人单位能诉则诉。

  除86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用人单位无法主动提起诉讼外,有29件劳动争议的原告为用人单位,且多数案件不同意调解,一审判决后,有10起案件又提起上诉。尤其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类案件,从认定工伤到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往往要经过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民事诉讼,时间跨度长达一两年,部分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明知败诉,也要一直诉讼,以此消耗劳动者的精力,拖延履行支付义务。

  劳动者过度主张,激化劳资矛盾。

  部分委托代理人无视劳动者自身的实际情况,只要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权益,均一并提出请求。据统计,劳动争议个案的结案标的额与立案标的落差金额大于5万元的有24件,结案与立案的标的额最高达30多万元,这些案件有42%是判决结案。可见,诉讼中,一方面劳动者诉讼主张过度,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分请求不满,当事人双方情绪对立,激化了劳资矛盾,纠纷化解困难。

  “碰瓷”劳动者偶有出现。

  所谓劳动者“碰瓷”,是指利用小微企业管理漏洞,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工作几个月后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这类劳动者的“碰瓷”行为多瞄准新成立经营的小微企业,这种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动辄几万元的经济补偿对成立初期的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受理的3件“碰瓷”劳动争议,争议金额在1万元至12.5万元不等。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

  二要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的规定,发挥诉讼费调节诉讼活动的功能。参照类案诉讼费收费标准,对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缴纳100元至500元;有争议标的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缴纳。

  三要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与企业征信系统挂钩制度,对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或拒不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企业在信用等级上进行相应降低或不予评定。

  四要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对反复诉讼、故意诉讼等以“碰瓷”为生的劳动者纳入该信息平台,对企业与该类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起预警作用。

  劳动争议案件恶意诉讼的主要表现

  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主要表现为:

  用人单位一方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元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使劳动者一方处于完全被动境地;

  部分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自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之后在诉讼阶段又恶意予以否认,甚至通过伪造、隐匿关键证据材料达到逃避法定义务的目的;

  建立关联公司,混淆实际用工主体;

  部分用人单位恶意刁难离职员工,恶意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或相关补偿,滥用诉权,耗尽所有处理程序,对明知必败无疑的案件,拒不接受调解,拖延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等。

  部分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管理优势,以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等为条件,或利用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等,要求劳动者签署包含有“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各项费用已全部结清”等条款的离职协议。

  劳动者恶意诉讼主要表现为:

  部分劳动者推诿拒签劳动合同,事后反而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部分劳动者以各种理由表示无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获取相应现金,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取经济补偿;

  部分劳动者利用在职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离职时拿走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在空白纸张上私自加盖单位公章,之后起诉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关提成、奖金等;

  部分劳动者在办理住房按揭或者其他事务中,要求用人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在离职后以该收入证明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差额等。

  此外,有些求职者利用重复诉讼、恶意诉讼,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来谋取利益,成为职场“碰瓷”者。部分劳动者参加应聘并非为求职,而是以谋求不当利益为目的。这些人专挑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的单位应聘,入职后便努力找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频繁诉讼“牟利”。